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令2012年第12號發(f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span>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
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發(fā)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jiān)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zhí)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
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ǘ┙浶蘩砗驼{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ㄈ┙浶蘩砗驼{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ㄋ模┰跈z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ㄒ唬┬?、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ǘ┳赓U載客汽車使用15年;
?。ㄈ┬⌒徒叹気d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ㄋ模┕豢瓦\汽車使用13年;
?。ㄎ澹┢渌 ⑽⑿蜖I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S眯\囀褂茫保的?;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ò耍┤喥嚒⒀b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
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ň牛┯休d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ㄊ┤珤燔嚒⑽kU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ㄊ唬┱喣ν熊囀褂茫保材?,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
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ㄒ唬I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
,應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ǘ┎煌愋偷臓I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ㄈ┬ ⑽⑿统鲎饪瓦\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ㄋ模┪kU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guī)定報廢。
距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qū)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ㄒ唬┬?、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ǘ┳赓U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ㄈ┬⌒秃椭行徒叹気d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ㄋ模┕豢瓦\汽車行駛40萬千米;
?。ㄎ澹┢渌?、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S眯\囆旭?/span> 40萬千米;
?。ㄆ撸┬?、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ò耍┪⑿洼d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
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ň牛m椬鳂I(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ㄊ┱喣ν熊囆旭偅保叭f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
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
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guī)定所
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
務院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guī)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蛾P于發(fā)
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
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fā)<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
?。刺枺?、《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guī)定》(國家經貿委、發(fā)展計劃委、公安部、環(huán)??偩至睢玻玻埃埃病车冢常程枺┩瑫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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